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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DHL通知,从2013年4月起,寄到印度尼西亚(INDONESIA)快件,印度尼西亚海关对货物清关做出如下更改,为了避免货物清关延误,请知悉以下情况
一、
(1)进口货物中含有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,收货地址为个人,并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,不管数量多少,均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明。
(2)进口货物中含有电子和通讯产品(如手机、智能手机、IPAD、iphone、PDA等) ,收货地址为个人,收货人需要提供贸易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明。
(3)现成的服装产品价值大于或者等于 250美元的,需要提供一份原产地的检验证书。
二、
寄运给酒店、个人、银行和参展的货物,若收件人不具备进口许可证(API)、海关识别号码(Customs Identification Number)、税务号码(NPWP),不允许进口100公斤以上的货物。
三、
进口CD / DVD的要求
(1)以个人名义进口DVD / CD,允许进口的最大数量是10个。数量大于或者等于10个的,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明。
(2)以公司名义进口DVD / CD,不管数量多少,都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证明。
如果没有根据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明,货物将根据当地条例给予自动退回,弃件或者销毁处理,产生问题将由发件人承担
请广大客户知悉。
思比特国际
2013-4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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